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系统总结全国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提炼典型裁判规则,彰显司法支持仲裁的鲜明导向。报告从全国法院审结的1.8万件相关案件中,精选出16件具有代表性、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邦盛(南京)律师事务所郭伟伟律师代理的“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与中某公司等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成功入选。
· 基本案情:
在申请人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与被申请人中某公司、汇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中,被申请人抗辩称申请人申请承认及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期间。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泰国仲裁院仲裁规则,中某公司、汇某公司最早应于2017年12月28日、至迟应于2017年12月31日收到案涉仲裁裁决书。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主张其曾于2018年12月20日分别向中某公司、汇某公司寄送敦豪DHL邮件,通知被申请人履行案涉仲裁裁决,并提供了快递签收记录,快递收件地址系中某公司、汇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
故被申请人未收到履行通知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泰国商贸厅主张时效中断有事实依据。综上,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申请承认案涉仲裁裁决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 裁判要旨: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止、中断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列为典型案例,既是对邦盛律师专业能力与案件代理质量的高度认可,也为全国法院审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类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范例。邦盛律师事务所始终专注于涉外仲裁与跨境争议解决领域,在仲裁协议审查、程序保障及裁决执行等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未来,邦盛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为中外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